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2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我们保证续保并收取您的续期保险费,除 非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
1.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二十四周岁;
2.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终止。
续期保险费以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数额为准。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
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 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 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 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减少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
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 您解除合同。
第八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
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索赔时效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
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 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