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伴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0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终止效力;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EPDDR(20080704)-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39)
友邦[2009]第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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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 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四、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二、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
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第十四条 释义
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 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 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八)而导致被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不受等待 期的限制。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
险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或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
或到本公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
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的,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二、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伤残
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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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2009]第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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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因酗酒或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