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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伴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0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则自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的主合同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将获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 延续至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满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 三)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 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 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友邦附加伴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伴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伴我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 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EPDDR(20080704)-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39)

  友邦[2009]第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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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 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九条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 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投保人已

  经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追溯。

  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 ��人。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1)投保人于犹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