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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团体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9 12:0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

  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3 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2释义)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见6.2释义)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6.2释义)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

  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6.2释义)。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四、 保险金的领取

  4.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和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与关系证明;

  (4)“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若本公司认为申请给付保险金所需的上述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

  受托人身份证明正本。

  二、若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金之前已身故,本公司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并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履行给

  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4.3 理赔时效

  一、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

  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于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

  二、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 合同的一般条款

  5.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

  监护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