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附加乐康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9 09:33: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26 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 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9.27 终末期肺病 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0.75 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三项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9.28 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 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9.29 脊髓灰质炎 指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因脊髓灰质病毒感染以致表现出运动功能

  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并造成瘫痪。

  非脊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9.30 严重肌营养不良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

  症 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9.31 急性出血坏死性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 胰腺炎 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

  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32 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 (或称恶性葡萄 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胎)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

  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0.6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

  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0 年 1 月 1 日本 附加合同生效,若:

  (1) 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2010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 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 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2010 年 2 月 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 “恶性肿瘤”,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我们按您已交 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