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乐康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9 09:33: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 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8)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首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 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二次重大 保险金 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 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三次重大 保险金 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 《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重大疾 病(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 者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 90 日,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 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其中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见 10.13);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10.14);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10.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10.16),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件:
(1)本附加合同;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7)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
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