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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0-29 09: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3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欠交保险 费及未还 款项的扣 除

  y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 再办理相关手续。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与错误处 理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