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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

2014-10-24 11:17: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怎么样?

  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

  适用年龄:6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关爱金 特定疾病津贴 重大疾病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4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特种疾病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种疾病津贴,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承担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款)2007》同时投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2并经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时的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保单年度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不足1周年(以较迟者为准)

  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款)2007》的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满1周年但未满2周年(以较迟者为准)70%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满2周年及以上(以较迟者为准)100%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4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发病:指投保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3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4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第4页,共10页

  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特种疾病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