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康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3 09:4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重大疾
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
身故,我们仅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
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交纳保险
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欠交保险费的次数(见 10.18)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