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康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3 09:4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康 B 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
险金限制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 医院(见 10.5)初次确诊(见 10.6)非因意外伤害(见 10.7)导致罹患本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 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 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8);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 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10.13);(10) 遗传性疾病(见10.14),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