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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3 08:2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造成威胁及无法救治。

  因职业感染指被保险人有明确的证据显示确实是因于执行其正常工作上一般性职务 时发生意外事故而感染到艾滋病病毒,且在意外发生后六个月内有明确检查报告证 实已受到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由于其它原因如性生活或静脉注射毒品造成的或被传 染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外。

  在意外发生后而可能需要申请理赔时,必须于此意外发生后十四天内通知保险公司, 且有意外发生后十四天以内所做的艾滋病病毒阴性的检查报告。公司有权在必要时 独立检查所有的被保险人的曾经被检测过的血液标本和另外抽取血液标本。

  如果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有效的治疗方法或意外事故之前已有疫苗而被保险人选择不 注射疫苗的,本保障将不予理赔。

  慢性肝病 末期肝脏衰竭确认同时具有下列临床表现:

  (a) 持久性黄疸

  (b) 腹水

  (c) 肝性脑病

  因酒精,药物滥用及误用所致的续发性肝病是除外的。 严重头部创伤

  因头部意外伤害(21)事故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神经功能障碍持续超过六周, 且经神经科主任医师检查确诊。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功能障碍指被保险人不能 独立进行至少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之三项:步行、进食、沐浴、穿衣、如厕及自行 起立坐卧等能力。

  末期疾病

  指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师或医疗机构确诊为非意外事故引起的严重疾病的终末期状 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 人将于未来十二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 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 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诊断需经公司医师或指定的医疗专家 确认方可理赔。

  (4) 复效:是指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5) 酗酒: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 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6) 处方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 并需在医师监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7)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AIDS)。

  (8) 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 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此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缺陷畸形或疾病(病症或体 征)。这些缺陷畸形或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 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10) 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1) 现金价值: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 金额。实际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末及本保险单年度 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12)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第一、二保险单年度,手续费为投保人已 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合同终止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之间的差值。

  (13) 保险单年度:是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险单周年日起至 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14)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a) 经国家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 性的医院和专科医院(前述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 庭病床除外);

  b) 不包括精神病院、民营医院、职工医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 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5) 医师:指有处方权并在医院内进行实际诊治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其家 庭成员、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等其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人员。

  (16) 男性疾病:指睾丸癌、阴茎癌、前列腺癌三种重大疾病。

(17) 儿童疾病:指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