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3 08:2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本附加合同有保单欠款(19) 及利息(20),则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3、保险费交付凭证;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必要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5、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
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对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附加合同 组成部分之一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3)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符合下列定义的三十种疾病或手术之一。
急性心肌梗塞
是指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诊断必须由下列五项中 的至少三项支持:
(a) 典型临床表现;
(b) 明确的最近心电图变化;
(c) 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 CK-MB 升高;
(d) 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
(e) 发病 3 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50%。 中风
任何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导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包括脑梗塞、 脑出血及源于颅外因素而造成的脑栓塞。于发病六个月后经神经内科主任医师证实,
具备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的证据,公司才受理理赔。所谓永久神经机能障碍,是指 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而无法复原者:
(a) 植物人状态;
(b)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c)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不能自理,所谓生活不能自理指食物摄取、大 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扶助;
(d) 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由于外伤和缺氧引起的脑损伤,眼睛或视神经的血管疾病,及前庭系统缺血性疾病 和偏头痛所引起的症状除外。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为了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确实接受了由心脏外科医师进行的开胸心脏冠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