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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3 08:2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并且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 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保险费交付方式、日期同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在主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作 为承保凭证。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二十四时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 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或批单上所载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 起生效。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二、主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第一个保险单年度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

  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14)和医师(15)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 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险单年度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 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 的(无论一种或多种)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五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从第三个保险单年度起,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 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 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如果该重大疾病是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疾病(16)或儿童疾病(17), 则额外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儿童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该重大疾病是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疾病(18),则额外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百分��五十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 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 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