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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4:0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构成。

  1.2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

  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1.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

  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地址变更、失踪处理、争议处理事项以及

  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2.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3.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

  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

  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75820101 第2页[共8页]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详见释义)

  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

  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

  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