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卓越人生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0:0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在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
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6. 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手续及风险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退还至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主合同���保单 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7.2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 实告知 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
解除之日起终止。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我们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
退还我们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我们合同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权的限制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4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 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 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 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 险事故,我们按最后一次实收风险保险费和该期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并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并将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 风险保险费的,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将多收的 风险保险费无息计入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如果已经发生主合同约定的 保险事故,则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随主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
7.5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
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6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未还款项; (2) 合同内容变更;
(3) 联系方式变更;
(4) 争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