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卓越人生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0:0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在
本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提出身故保险金申领,则此时的身故保险金为本
公司收到身故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身故保险金扣除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申领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身故,我们
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4.1 风险保险费的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收取 本附加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风险保险费(以下简称“年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 险人的性别、年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其他核保因素确定。本附加合同应 收取的每千元保险金额的年风险保险费均于《泰康附加卓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风险保险费表》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按月收取,每月的月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的月生效对应 日至下月的月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对应 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 月生效对应日从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中扣除。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后的下一个月的月生效对应日起 按变更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投保了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交费宽限期按以下
约定确定。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全额支付主合同的保单管理费、 主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月的主合同月生效对应 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将从其中全额扣除您 应交未交的主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主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 费。
在宽限期间结束时,若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主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及主 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次日零时起主合 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
4.3 风险保险费的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风险保险费的权利。
调整 我们将依据制定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 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风险保险费。如果风险保险费需要调整,我们将向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者 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在进行风险保险费调整后的下一个月生效对应日起,每月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将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险费计算,调整前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不受影响。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在第 1 至 10 个保单年度内,若您未在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
后 60 日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则自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
60 日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 4.2 条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况;
(3) 主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