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卓越人生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0:0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卓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 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9.1)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如果我们已收取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且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
在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所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 至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 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为保险
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见 9.4)初次确诊非因本附加合同定 义的意外伤害(见 9.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 初次确诊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退还至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主合同保单 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也适用于上述等待期的 约定,等待期自增加的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计算。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书之日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本附加合同终止后,主合同项下的保 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如果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至 0,我 们仅向您支付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8.重大疾病定义”。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 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