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6 11:1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全残 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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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 | 1251.00元 | 20年 |
身故全残保险金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18.6万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0元 |
至60周岁 |
32岁 | 508.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8万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 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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