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6 10:4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5)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
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
前身故,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
人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身故,我们仅依主合同承
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
险责任。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 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 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 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