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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6 10:4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的交纳10.3有效身份证件10.21周岁

  4.2宽限��10.4医院

  5. 现金价值权益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 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

  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3)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 1 年内经医院(见 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罹患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 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

  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 其中任意一项且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 主合同 8.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 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10.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13) ,但 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4)。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