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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辉煌未来少儿疾病保险

2014-10-14 10:4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为分期支付,支付期限为至15周岁,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

  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须符合保

  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附加合同效力的

  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

  (3)主合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4)被保险人身故;

  (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7 专项疾病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7.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2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

  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3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

  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

  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7.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

  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肌营养不良症,并且必须有肌营养不良症导致

  的下列所有情况:

  (1)医院的肌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典型的肌营养不良症阳性改变;

  (2)医院的肌肉活组织病理检查证实肌营养不良症;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的无能力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遗传性肌营养不良症的诊断必须经医院的神经专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来确认。

  7.6 Ι型糖尿病(胰岛素

  依赖型糖尿病)

  指被保险人患有Ι型糖尿病,并且因此已接受了持续6个月以上的外源

  性胰岛素治疗。

  Ι型糖尿病的诊断必须经医院的儿科或内分泌专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来确认。

  7.7 严重川崎病(KD)指被保险人患有川崎病,并因川崎病导致的冠状动脉损害已实际接受

  了在医院的手术室实施的冠状动脉手术治疗或心脏移植。

  川崎病的诊断必须经医院的儿科或心血管专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来确认。

  7.8 严重脊髓灰质炎 指被保险人患有脊髓灰质炎,并且必须有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1)因呼吸肌严重瘫痪,已实际接受了经气管切开或气管插管实施的

  机械通气。

  (2)永久不可逆的躯干或肢体畸形,如脊柱弯曲、马蹄内翻或外翻足。

(3)上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必须在被保险人年满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