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儿童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4 10:2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主合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
(3)被保险人身故;
(4)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6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6.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6.3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4严重哮喘哮喘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中的至少四项:
(1)在过去两年中曾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导致的胸廓畸形;
(4)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
(5)每日口服糖皮质类固醇激素持续六个月以上。
6.5婴儿型脊肌萎缩症(ISMA)
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诊断必须经肌电图及肌肉活组织病理检查结果确定。
6.6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糖尿病Ⅰ型
糖尿病Ⅰ型特征为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并且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葡萄糖的代谢和维持生命。其临床特点为频渴、多尿、食欲增高、体重下降、低血浆胰岛素水平、酮症酸中毒及胰岛β细胞的免疫性毁坏,需要胰岛素治疗和饮食控制。诊断必须由儿科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认。
6.7川崎病(KD)川崎病的特征是轻度贫血、白细胞计数及红细胞沉降率升高,也可能出现血小板计数的显著升高。
只有经血管造影检查证实已出现心脏异常,并且必须自该病急性初发至六个月后仍然有明显的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的情况,本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6.8急性脊髓灰质炎
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的因感染脊髓灰质炎病毒而导致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被保险人若无瘫痪的事实结果,则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一巴二氏综合症 (急性感染性多神经根炎)则不在本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内。
6.9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一种儿童慢性关节炎,其特征为高发热和系统性疾病体征,该体征可能于关节炎出现之前的数月间持续存在。主要临床症状包括每日发高热、消散性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腺肿大、浆膜炎、体重下降、嗜中性白细胞增多、急性期蛋白增加及血清抗核抗体(ANA)和类风湿因子(RF)阴性。
诊断必须经儿科风湿病专科医生确认。
只有被保险人已接受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本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6.10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不可逆注1失明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