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少儿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4 09:5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3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它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有权重新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6.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满期;
(3)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第2条给付保险金;
(4)被保险人身故;
(5)主合同效力终止;
(6)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7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7.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7.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5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6Ι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被保险人患有Ι型糖尿病,并且因此已接受了持续6个月以上的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Ι型糖尿病的诊断必须经医院的儿科或内分泌专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来确认。
7.7严重川崎病(KD)指被保险人患有川崎病,并因川崎病导致的冠状动脉损害已实际接受了在医院的手术室实施的冠状动脉手术治疗或心脏移植。
川崎病的诊断必须经医院的儿科或心血管专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来确认。
7.8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