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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

2014-10-11 11:3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终止。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2),(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 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 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见8.8)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 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 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19)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 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

  保障成本

  4.1

  x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3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2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 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①

  ②

  ③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 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合同解除

  6.1

  z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5.2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中止

  5.1

  y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