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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

2014-10-11 11:3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2.2、2.3、8.2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保险期间

  1.4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 8.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 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犹豫期

  1.3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

  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 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2007)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5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2.4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8)。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 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 额增加。

  责任免除

  2.3

  比例

  25%

  50%

  7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0至1周岁

  1至2周岁(含1周岁)

  2至3周岁(含2周岁)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见8.10)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

  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9)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

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 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 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 单价值,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