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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1 10:44: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缴付;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除非主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若续保,投保人应按续保时本公司规定的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续保保险费会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因素进行调整。未按时缴纳续保保险费者,除非主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

  第十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中止、终止;

  2. 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自动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66 周岁;

  3. 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且本公司不同意继续承保;

  4. 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二十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二十七种。其中第1 种至第19 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 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0 种至第27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八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6、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