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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福安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1 09:4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2]计算。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二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13];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15]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上述重大疾病需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发生。

  九、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上述重大疾病需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发生。

  十、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一、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四、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