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福安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1 09:4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且从确诊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二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2];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5]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6]或患艾滋病[7](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项“因输血 感染艾滋病”的情形除外);
九、 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特种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予申请书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 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5. 由医院[11]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重大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