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伴我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0 13:50: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 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我们若有疑义,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 保险人的身体予以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我们负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我们未及时履行义务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 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保险费的支付
4.1 风险保险费的支
付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
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风险程度决定。 我们每月收取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后,主合同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等额减少。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
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 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 续期保险费。
y 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z 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已收取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至主合同账 户价值,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7.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已收取得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从主合同账户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