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伴我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0 13:50: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我们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 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账户,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
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身。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如果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
合我们变更当时规定的最低及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要求。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必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同意后,增加的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审核同意并作出书面批注后次日零时起 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
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保险责任
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账户, 主合同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基本保 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合同部分或全部保 险金并相应调整主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诊断确定当时 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依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
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疾定义所述经输血或因职业关 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已
收取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至主合同账户价值,主合同账户价值按
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w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