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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2:0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 被保险���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2 项至第8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同。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组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若费率调整时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尚未届满,则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在费率调整后的首个缴费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期保险费。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

  本附加合同不可单独解除。

  第八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4、 在申请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时,必须同时提供由病理科主任级医生签署的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和由妇科或外科主任级医生签署的临床诊断和治疗报告;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

  主合同变更保险金额时,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变更。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承保金额,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单独变更。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二十七种。其中第1 种至第25 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 年3 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6 种和第27 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二种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符合下列定义的二十七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