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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0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加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

  

  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v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金申请

  3.3保险金给付

  3.4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4.2保险费率调整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5.2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6.合同效力恢复

  6.1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效力终止

  8.2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释义

  9.1保单年度

  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周岁

  9.4重大疾病

  9.5意外伤害事故

  9.6医院

  9.7专科医生

  9.8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无有效行驶证

  9.12机动车

  9.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9.14遗传性疾病

  9.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 染色体异常

  9.16现金价值

  9.17保险事故

  9.18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19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9.20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1永久不可逆

  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君龙附加龙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

  u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君龙龙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进行计 算。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范围须与主合同一致。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