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30 09:44: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 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 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 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两 者中较大者。
2.2 风险保额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风险保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主 合同保险金额。
其中结算日按结息后的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计算风险保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6.4)(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 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 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收到申请人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 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 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6.3)。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 后的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中,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 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基本保险 金额的变 更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1)交纳主合同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主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合同追加 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主合同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合同 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减少后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其 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以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 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变更1次。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变更后,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