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金福康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09-29 13:3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恢复
6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
5.1
现金价值权益
5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 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 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 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
4.2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9)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4.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
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
重大疾病
9.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9.2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9.1
释义
9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处理;
(3)宽限期;
(4)效力中止;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未还款项;
(8)合同内容变更;
(9)联系方式变更;
(10)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效力终止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良性脑肿瘤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急性或亚急性重
症肝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多个肢体缺失
指双肾功能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