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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9 11:25: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我们将退还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终止。若我们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您支付的主险合同保险费均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将退还主险合同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1.5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