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6年阜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2016-05-20 16:26: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第十条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购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承保机构。招标人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招标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皖发改社会【2013】102号)执行,由市招投标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委托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承保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中标服务期内,由中标的承保机构与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签订当年的承办合同。
第十二条 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承保机构要配备专业队伍,与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全流程合署办公,在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办公场所建立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管理平台,从政策咨询、保费征收、费用审核、医疗监管、理赔接待、档案整理等所有环节全程参与及管理,与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履行各项职能,让参保群众得到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 大病保险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单次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赔付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给予赔付;对单次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未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在年度内又多次住院的,在其累计超过起付标准时给予赔付;对转外就医人员暂不能进行即时结算的,由经办机构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结报手续时,同时结算大病保险赔付费用。
第十四条 大病保险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
承保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因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承保机构带来亏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承保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在合同中载明,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承保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使用、管理大病保险资金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各级人社部门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对承办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经办大病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实施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对因管理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用于管理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人社秘〔2014〕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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