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28 13:5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附加险。 除非特别指明,本附加合同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相关投 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 保申 请进行核保。在我们书面同意承保并收到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 效,该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开始计算,但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期满日。
二、保障条款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可由您根据被保险人的职务等的不同等级确定,需由我们审核同 意,并于被保险人承保名册及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上载明,是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按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约定的费率 标准确定,以保险单月度 为计算基础,详见附件“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率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分别扣取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在保险单 生 效日的当日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当月应该收 取的投资单位数,从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主合同当时被保险人在各投资账户的实 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被保险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被保险人各 投资账户,体现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增减。
3 瑞泰安附丰加之团选体投重资大连疾结病保险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保障条款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 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
疾病(即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以上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
承保名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 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不受上述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后的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 重大疾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 式返还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①;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④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九条 保险责任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后;
(2)主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 保 险 人 达 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当地 政府或行业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且已申请 退休;
(4)保险期间届满;
(5)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对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