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关爱通宝癌症疾病保险
2014-09-26 11:37: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关爱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终止,本公
司给付癌症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列的比例: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保单年度
18-40周岁 41-50周岁 51-55周岁
1 100% 100% 100%
2 260% 260% 260%
3 390% 390% 390%
4 450% 450% 450%
5 450% 450% 450%
6 750% 600% 525%
7 750% 600% 525%
8 750% 600% 525%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负的癌症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一次为限。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界定的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并已包含在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载明于保险单或批
注上。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主合同一致。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效力的恢复与主合同一致。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解除、
期满、终止时自动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投保年龄
(2)保险期间
(3)保险事故通知
(4)保险金给付
(5)保险费的交纳
(6)宽限期
(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释义
(9)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年龄错误
(11)未还款项
(12)合同内容变更
(13)争议处理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7.1 医院 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上海市内公立医
院,或外省市的三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康复、护理、疗养、 戒酒、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 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专科医生及护士驻院的 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7.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 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 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 年以上。
专科医生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7.3 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