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26 11:2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并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12)(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1)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身故,我们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倍数表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或身故时所处保单年度给付金额
1-51.00×基本保险金额
6-101.05×基本保险金额
11-151.10×基本保险金额
16-201.15×基本保险金额
20以上1.20×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重大疾病确诊的时间。
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并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12)(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1)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身故,我们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倍数表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或身故时所处保单年度给付金额
1-51.00×基本保险金额
6-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