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
2014-09-26 11:09: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见6.1)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见6.2)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详细条款: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见6.1)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见6.2)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