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7 10:0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癌症额外给付 返还保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 若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后续保险费。
二、癌症额外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癌症额外给付:
1. 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们已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三年(以下称为癌症生存期);
3. 癌症生存期结束后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
三、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 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 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 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我们保证续保并收取您的续期保险费,除 非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
1.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九周岁;
2.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续期保险费以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数额为准。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 主合同终止。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
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本附加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 若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我们将豁免本附 加合同的后续保险费。
二、癌症额外给付
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