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4:21: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此90天称为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3)由专科医生(见6.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6.5)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见6.6)所致的重大疾病无90天等待期的限制。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6.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6.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除下列情形外,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1年:
(1) 您做出不续保的书面申请;
(2) 主合同处于交费期间,但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主合同的应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险期间届满日。在上述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不变。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此90天称为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3)由专科医生(见6.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6.5)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见6.6)所致的重大疾病无90天等待期的限制。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10)的机动车(见6.11);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12);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6.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