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1:52: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3)由专科医生(见7.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7.5)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主合同的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所述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且不返还所交保险费,也不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投保年龄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2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3)由专科医生(见7.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7.5)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主合同的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所述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且不返还所交保险费,也不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见7.10);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1);
8.遗传性疾病(见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3);
9.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