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1:4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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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 | 522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50.0万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50.0万 |
至60周岁 |
32岁 | 758.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10.0万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10.0万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第一次重大疾病(见7.3)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后(此180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4)由专科医生(见7.5)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2.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见7.6)确诊之日算起满180天(含)(此180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保险期间投保年龄
保至60周岁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保至70周岁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保至80周岁0周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保险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