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美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01: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的申请
2.4 保险期间8.3 诉讼时效
2.5 合同的撤销8.4 保险金的给付
3.我们提供的保障9.受益人
3.1 重大疾病保险金9.1 受益人的指定
3.2 重大疾病9.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4.责任免除10.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4.1 责任免除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2 合同效力的终止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11.1 欠交保险费的扣除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11.2 争议的处理
11.3 批注
6.保险费11.4 索引
6.1 保险费的交付
6.2 宽限期
【条款内容】
1.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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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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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国泰美意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1],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2.5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我们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您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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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2]专科医生[3]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2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3.2 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