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华宝安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9:1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疾
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 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 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
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应交日或之前交纳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本附加保险的费率
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交纳续期保险
费当时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 影响。
y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z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