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华宝安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9:1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华华宝安逸两全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 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 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60日至 50周岁(见 8.3)(含 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
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 8.5)或成
人重大疾病(见 8.6)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 价值(见 8.7),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 8.8)并被医院(见 8.9)的专科医生
(见 8.10)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周岁(含 18 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主合同的影响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至为零,各项
保险金和现金价值也相应减至为零,主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3),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5)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8.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