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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F款)

2014-09-12 11:09: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率确定,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应与主险的保险费同时交纳,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的应交续期保险费,才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我们有权根据对未来重大疾病发生率变化的预测与其他相关因素,在每年合���生效日的对应日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

  3.2. 宽限期

  您未按规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应交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我们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要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的零时起自动中止。

  自中止之日起2 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的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后,我们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您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时,如主险合同效力已在其中止期间内,则您必须同时申请恢复主险合同效力。

  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未恢复效力的,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退还。

  3.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本附加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5.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接到您填写的退保申请时终止。我们收到上述完整的材料后,计算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30 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附加合同解除时对应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第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3.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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