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0:58: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成人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见 8.5) 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6)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 现金价值(见 8.7),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 8.8)并被医院(见 8.9)的专科医生(见 8.10)确诊 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后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
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或再次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87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
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满 18 周岁至 55 周岁(见 8.3)(含 5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
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