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康健人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4:3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六项基本日��生活活动
永久不可逆
毒品
酒后驾驶
保险费的支付
账户设置 账户价值的累积
3.1
3.2
3.3
保险费的支付和账户设置
3.
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 意外伤害 专科医生
释义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
保险期间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1
2.2
2.3
2.4
本合同保障责任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信息变更
失踪处理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犹豫期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1.5
1.6
其它事项
6.
关于本保险合同
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贵单位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合众康健人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
附件1-3
2
本合同保障责任
Y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1)。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犹豫期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 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为了使投保人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 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投保人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 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 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 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康健人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3
3
(9)
(6)
(7)
(8)
(2)
(3)
(4)
(5)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8)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7.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身故
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